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小娟、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邵某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案外人李某,应当就原告所享有的部分支付对价。庭审中,被告主张其已用村西方田0.88亩置换原告位某某田0.88亩,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另外0.62亩耕种扩大面积收益,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其土地流转收益130040元(78000元/亩×2.18亩-40000元=130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邵某某土地承包流转收益130040元。
本案诉讼费3880元、保全费1410元,由被告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王新宇 审 判 员 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 石 光
书记员:逯初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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