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
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赵某
袁某来
沧州市运河区索某装饰装修中心
季兰华
河北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袁某来。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索某装饰装修中心。
委托代理人季兰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宋吉峰,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赵某、袁某来、沧州市运河区索某装饰装修中心、河北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袁某来、沧州市运河区索某装饰装修中心、河北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袁某来、沧州市运河区索某装饰装修中心、河北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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