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立新
郑春清
康某
陈某
马波(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邵立新,男。
委托代理人郑春清,女。
被告康某,男。
被告陈某,女。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波,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立新诉被告康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立新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长波
审判员:郭柱元
审判员:刘恩波
书记员: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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