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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立新与康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邵立新
郑春清
康某
陈某
马波(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邵立新,男。
委托代理人郑春清,女。
被告康某,男。
被告陈某,女。

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波,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立新诉被告康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立新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长波
审判员:郭柱元
审判员:刘恩波

书记员: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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