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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黄某平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黄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阜康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某、黄某平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黄某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黄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诉讼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6日被告称其矿上经济紧张,向二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口头承诺2014年8月之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偿还此借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对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归还原告邵某某、黄某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邵某某、黄某平负担892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静

书记员: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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