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月8日,本院收到邵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上海市静安区临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承租人由吴秀珍变更为邵立静的变更行为无效。同月22日,起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起诉人邵立静和上海宝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上海市静安区临山路XXX弄XXX号20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被起诉人邵立静的侄子。上海市静安区临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系承租公房,原承租人为吴秀珍(系起诉人祖母、被起诉人母亲),2016年9月28日,吴秀珍去世。2018年9月21日,经起诉人查证,确定系争房屋承租人已于2012年7月由吴秀珍变更为被起诉人。起诉人认为,系争房屋承租户名变更申请书上共同居住人签章并非起诉人本人所签,原承租人吴秀珍也未签字,只盖私章和手印,真实性存疑,因此被起诉人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当有资格承租公房的承租人未能协商一致,而是由公房出租人指定承租人,当事人如对承租人的资格提出异议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但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由原承租人吴秀珍变更为被起诉人邵立静发生在吴秀珍在世时,并非由公房出租人指定,因此起诉人起诉所涉之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邵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喻 捷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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