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邵瑞格与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瑞格,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女,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翟国占,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虎,男,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瑞格与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翟国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邵瑞格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在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原告对位于衡水市安平县丝网工业基地的鑫海国际苑北区1号、2号、3号、5号、6号商铺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以上五套商铺并协助原告办理以上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7日,石家庄市鹿泉区瑞格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瑞格)与安平县冀坤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国占)签订供货协议,由石家庄市鹿泉区瑞格建材有限公司供货完毕后,安平县冀坤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经鹿泉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6)冀0110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以上两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由翟国占将其购买的位于安平县鑫海国际苑的5套商铺过户给邵瑞格,以折抵安平县冀坤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拖欠石家庄市鹿泉区瑞格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经第三人翟国占与被告一致同意后,原告邵瑞格与被告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房屋买卖购销合同,现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告拒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反而将房屋装修并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果被告冀坤公司不能在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200万元,翟国占抵押给原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案中原告为石家庄市鹿泉区瑞格建材有限公司。故根据该调解书,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瑞格建材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原告邵瑞格。本案中邵瑞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邵瑞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颖春

书记员: 王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