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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珠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邵珠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张丹(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褚某某
王云涛

原告邵珠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丹,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
被告王云涛。
原告邵珠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褚某某、王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珠海、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褚某某、被告王云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藁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褚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无异议,本院采信。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17189.6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天*50元=1350元;3、营养费,(27天+30天)*50元=285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每天100元,无法律依据且被告否认,本院酌定为90元,即(27天+120天)*90元=13230元;5、护理费,燕续发、徐启伟二人,本院酌定为每人每天90元,即54天*90元=4860元,徐启伟,27天*131.4元=3547.8,共计7932.6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虽无票据,考虑到原告住院交通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原告的伤情和就医地点,本院酌定为800元。以上共计40279.66元。原告主张车损费200元,无票据证实,且被告否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其余11389.66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1889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王云涛为其垫付10177.86元,原告应予返还。原告的损失已由人保公司赔偿,被告褚某某、王云涛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邵珠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2889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1389.66元。
三、原告邵珠海返还被告王云涛10177.86元。
四、被告褚某某、王云涛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3元,由被告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最迟在本判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藁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褚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无异议,本院采信。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17189.6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天*50元=1350元;3、营养费,(27天+30天)*50元=285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每天100元,无法律依据且被告否认,本院酌定为90元,即(27天+120天)*90元=13230元;5、护理费,燕续发、徐启伟二人,本院酌定为每人每天90元,即54天*90元=4860元,徐启伟,27天*131.4元=3547.8,共计7932.6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虽无票据,考虑到原告住院交通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原告的伤情和就医地点,本院酌定为800元。以上共计40279.66元。原告主张车损费200元,无票据证实,且被告否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保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其余11389.66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1889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王云涛为其垫付10177.86元,原告应予返还。原告的损失已由人保公司赔偿,被告褚某某、王云涛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邵珠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2889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1389.66元。
三、原告邵珠海返还被告王云涛10177.86元。
四、被告褚某某、王云涛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3元,由被告褚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建强

书记员:吴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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