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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淑乾与徐某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淑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县,。

原告邵淑乾诉被告徐某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邵淑乾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淑乾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邵淑乾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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