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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淑乾与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淑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原告邵淑乾诉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邵淑乾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淑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邵淑乾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书记员: 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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