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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淑芹。被告:芳树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邵淑芹、芳树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淑芹、芳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书记员:史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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