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上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敏。
上诉人邵某某与被上诉人李上军、杨凤敏、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6.00元,减半收取3,983.00元,由上诉人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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