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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5月23日,广平县十里铺乡陈固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
地址:磁县友谊路北段路西辛家庄社区。

本院在审理邵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岩

书记员:周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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