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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春华与莫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雷,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邵春华诉被告莫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邵春华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邵春华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邵春华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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