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彬
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李某某
原告邵彬,农民。
委托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邵彬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所有的冀F×××××号长城小型客车、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F×××××挂车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欣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彬的委托代理人郄永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彬诉称,原告经营运输生意,2014年至2015年,被告将其承揽的风力发电运输业务让原告为其运输,截止到2015年12月,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下欠原告运费312000元及压车费61000元,合计373000元。
2015年12月16日,被告杨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16年2月1日前给清。
到期后被告杨某某并未按约定还款,被告杨某某所欠债务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现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7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年利率6%支付利息,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送风力发电设备,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运费。
双方约定:016年2月1日之前给清,但至今分文未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进行抗辩,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邵彬运费312000元,压车费61000元,合计373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彬运费及压车费共计37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7元,保全费2385元,合计5832元,由被告杨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送风力发电设备,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原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及时给付原告运费。
双方约定:016年2月1日之前给清,但至今分文未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进行抗辩,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邵彬运费312000元,压车费61000元,合计373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彬运费及压车费共计373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7元,保全费2385元,合计5832元,由被告杨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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