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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席某某与青龙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邵某某
席某某
青龙满族自治县气象局
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春元,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气象局,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彤,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某某、席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气象局(以下简称青龙县气象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1年10月9日,席某某、邵某某与青龙县气象局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及2012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均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双方纠纷起因、发展和解决的过程,尤其是青龙县政府相关部门数次协调、调度会议的精神及决定,能够表明青龙县气象局支付给席某某夫妇25万元,是为彻底解决信访人此前的工程款等全部诉求和问题,即2011年10月9日的协议所涉及的问题至此也全部解决,履行完毕。席某某夫妇关于“工程款和所有补偿款全部费用25万”仅仅是指工程款和因施工造成的房租费损失、房屋损坏及替青龙县气象局垫付的各种补偿款等共计25万的主张理据不足,其提出由青龙县气象局继续履行2011年10月9日的协议,负担2011年冬季取暖费及赔偿两年取暖费损失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邵某某、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2011年10月9日,席某某、邵某某与青龙县气象局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及2012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均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双方纠纷起因、发展和解决的过程,尤其是青龙县政府相关部门数次协调、调度会议的精神及决定,能够表明青龙县气象局支付给席某某夫妇25万元,是为彻底解决信访人此前的工程款等全部诉求和问题,即2011年10月9日的协议所涉及的问题至此也全部解决,履行完毕。席某某夫妇关于“工程款和所有补偿款全部费用25万”仅仅是指工程款和因施工造成的房租费损失、房屋损坏及替青龙县气象局垫付的各种补偿款等共计25万的主张理据不足,其提出由青龙县气象局继续履行2011年10月9日的协议,负担2011年冬季取暖费及赔偿两年取暖费损失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邵某某、席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张跃文
审判员:刘京

书记员: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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