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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常熟宝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常熟宝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MORIOKANOBORU(森岡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常熟宝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5月28日,原告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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