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常熟宝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MORIOKANOBORU(森岡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常熟宝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5月28日,原告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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