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广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英,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珍,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广义诉被告贾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广义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广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邵广义负担。
审判员 陈维华
书记员: 李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