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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航空工业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孙延龙,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高彦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7月2日、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延龙、被告宇某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铁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某诉称:2015年12月5日,邵某某与宇某置业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邵某某向宇某置业公司购买位于哈南工业新城第五大道、南城九路东北侧X栋X单元X层X室房屋,房屋总价款494,463元,宇某置业公司应于2016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邵某某已按约定交付全部购房款,但宇某置业公司一直未将房屋交付给邵某某使用,宇某置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逾期交房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远远不足以弥补给邵某某造成的损失,也远远低于房地产交易习惯及银行贷款逾期罚息标准的每日万分之五,亦低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2.1的标准。宇某置业公司曾发出公告承诺2017年9月16日后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现邵某某诉讼要求:1、宇某置业公司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60,126元(按房屋总价款494,463元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且实际交付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止,共计608天);2、诉讼费用由宇某置业公司负担。被告宇某置业公司辩称:邵某某所述购买宇某置业公司出售的房产事实存在。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约定:出售方未按期交付房产应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对于未能按期交付房产表示歉意。邵某某购买的房产已具备使用的条件,但缺乏配套设施,相关费用被他人占用,导致宇某置业公司不能按期足额缴纳配套费。直接影响了邵某某购买的房产入住使用。请邵某某予以谅解。关于违约金支付的问题,恳请在法庭主持下与邵某某达成谅解,希望邵某某作出适当的让步,在尽快安置邵某某入住的情况下,宇某置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邵某某与宇某置业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3××××2856)约定:邵某某向宇某置业公司购买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第五大道、南城九路东北侧第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建筑面积共60.1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94,463元。2016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邵某某签署本合同同时交付房款21%,即104,463元;2015年12月11日交付79%。买受人需要交付房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提交贷款资料,否则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邵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再次交付购房款370,500元、19,500元。至此,邵某某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宇某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2017年7月16日,宇某置业公司公布关于宇某万和城四、五期业主延期交房的解决方案:四期18、19号楼在2017年9月15日之前完工进户;如未能在最后日期前进户违约金将于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进户日按每天总房款万分之二计算。2017年9月16日之前产生的延期交付违约金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内容为准。审理中,宇某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针对2017年9月14日、2018年5月31日宇某置业公司向业主发出的补充协议、承诺保证书加盖的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了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8年8月21日,该鉴定中心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发出了终止说明,告知:宇某置业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故退回了此案的委托。上述事实,有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关于宇某万和城四、五期业主延期交房的解决方案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邵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向宇某置业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494,463元,但宇某置业公司至今未向邵某某交付案涉房屋,已构成违约。2017年7月16日,宇某置业公司向业主发出关于宇某万和城四、五期业主延期交房的解决方案,承诺:2017年9月16日后,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总价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宇某置业公司做出的解决方案是对案涉合同中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变更,视为新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害时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宇某置业公司理应按照新的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邵某某主张宇某置业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计算应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以494,4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以494,4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地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8,320.87元(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以494,463元为基数×441天×日万分之一,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以494,463元为基数×167天×日万分之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元,(原告邵某某已预交),原告邵某某负担546元,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8元,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邵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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