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邵启明与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启明,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华,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启明与被告李爱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邵启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邵启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收取3048.5元由原告邵启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李卫星 人民陪审员  翁 鑫

书记员:来香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