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启明,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华,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启明与被告李爱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邵启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邵启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收取3048.5元由原告邵启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颖 审 判 员 李卫星 人民陪审员 翁 鑫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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