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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华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志懿,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梓敬,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营业地芜湖市。
  负责人:肖新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华明诉被告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394元,由原告邵华明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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