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抚远市住建局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抚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建,佳木斯市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志、被上诉人刘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上诉人。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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