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华烁路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铃,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跃国,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邵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49.00元,减半收取计73,124.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湛少鹏 审 判 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
书记员:徐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