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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聂某某、赵中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赵中卫,男,成年,汉族,住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诉讼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经理。

邵某某与聂某某、赵中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邵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立安
审判员  刘改桥
审判员  张瑞珍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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