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伊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邵某与被告朱某某、张某某、朱伊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