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哲,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诉被告张某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6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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