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
杨某某
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
贾昌荣
原告邵某某,河北省双滦区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杨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跃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823-0。
法定代表人柯思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昌荣,安徽省新芜区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
审判员:邹红霞
审判员:盖世杰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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