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
程龙洲(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反诉被告)邵某某(曾用名邵长江),男,生于1981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程龙洲,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
法定代表人郑主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湾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庄传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祖巨、人民陪审员刘荣乐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宝湾村委会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龙洲,被告(反诉原告)宝湾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郑主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邵某某与宝湾村委会签订的《宝湾村房屋出租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邵某某因开办养鸡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了改造,拆除了房屋的部分隔离墙。邵某某租赁房屋经营四年后,经潜江市积玉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现场勘验,认定该房屋为危房,并先后两次向宝湾村委会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隐患限期责令整改书,宝湾村委会为此将邵某某租赁房屋内的鸡笼等养鸡设施拆除,并对危房进行维修的行为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及安全标准,其行为并无不当。诉讼中,宝湾村委会表示其并未要求解除或者终止与邵某某的合同关系,邵某某仍可继续使用该房屋。邵某某称宝湾村委会已将房屋另行租赁给了他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邵某某提出的宝湾村委会擅自终止合同,应赔偿其租金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宝湾村委会提出的邵某某在租赁房屋后,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造成了房屋损坏,应支付承租房屋维修费96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邵某某在改造房屋时虽拆除了部分隔离墙,该房屋亦被安监部门认定为危房,但不能据此认定是邵某某的行为致使该房屋成为危房,且宝湾村委会在该房屋被安监部门认定为危房后,虽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了维修费96000元。对宝湾村委会提起的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村民委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350104000001。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邵某某与宝湾村委会签订的《宝湾村房屋出租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邵某某因开办养鸡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了改造,拆除了房屋的部分隔离墙。邵某某租赁房屋经营四年后,经潜江市积玉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现场勘验,认定该房屋为危房,并先后两次向宝湾村委会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隐患限期责令整改书,宝湾村委会为此将邵某某租赁房屋内的鸡笼等养鸡设施拆除,并对危房进行维修的行为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及安全标准,其行为并无不当。诉讼中,宝湾村委会表示其并未要求解除或者终止与邵某某的合同关系,邵某某仍可继续使用该房屋。邵某某称宝湾村委会已将房屋另行租赁给了他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邵某某提出的宝湾村委会擅自终止合同,应赔偿其租金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宝湾村委会提出的邵某某在租赁房屋后,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造成了房屋损坏,应支付承租房屋维修费96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邵某某在改造房屋时虽拆除了部分隔离墙,该房屋亦被安监部门认定为危房,但不能据此认定是邵某某的行为致使该房屋成为危房,且宝湾村委会在该房屋被安监部门认定为危房后,虽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了维修费96000元。对宝湾村委会提起的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积玉口镇宝湾村村民委员负担。
审判长:庄传洪
审判员:刘祖巨
审判员:刘荣乐
书记员: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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