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国营东西湖渔场,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东西湖。
法定代表人:董才国,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平,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阳新县国营东西湖渔场(以下简称东西湖渔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东西湖渔场向其补发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内退工资。事实和理由:1、1996年其被免去副场长职务后,其仍在该场工作,原审判决认定其被东西湖渔场安排工作遭拒没有事实依据;2、2008年,阳新县委、县政府对五十岁以上的国家干部有内退文件规定,即只发工资册上的基本工资。其是国家干部、中级科技人才,东西湖渔场应向其发放内退工资;3、其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从未间断过主张工资的权利。
东西湖渔场辩称,1、1996年阳新大汛,邵某某擅离工作岗位被撤销副场长职务,安排到西湖工作,但邵某某一直没有到西湖上班,而是在外打工,完全可以认定邵某某拒绝上班;2、邵某某不是国家干部身份,而且阳新水产系统对渔场职工从没有作内退安排,更何况邵某某从1996年就擅离工作岗位,一直外出打工;3、1996年邵某某就离岗,也就没有发工资了,邵某某自此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但从1996年至2016年,已有二十年,且没有中断的法定事由。邵某某主张自己的权利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故对邵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保护。综上,请求本院依法驳回邵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邵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西湖渔场向其补发1997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的工资;2、向其补发与其他内退职工同样的内退工资。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邵某某因违反防汛纪律,于1996年12月26日被阳新县农委免去阳新县东西湖渔场副场长职务,尔后,邵某某未上班亦未领取工资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关于邵某某被免职后,东西湖渔场是否安排邵某某工作的认定。邵某某被免职后,东西湖渔场安排邵某某在其下设的西湖上班,但邵某某长期离岗自谋职业,应当认定东西湖渔场已安排邵某某工作遭拒;2、关于邵某某是否应当享受内退待遇,由东西湖渔场补发内退工资的认定。邵某某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长期离岗,属于违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东西湖渔场停发其工资并无不当,且企业职工享受内退待遇并无法律依据;3、关于邵某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邵某某就本人工资待遇问题上访,直至2013年9月29日,阳新县水产局的座谈会记录后,应当在2014年9月29日前即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在2015年9月29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2016年7月19日申请仲裁和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既超过了仲裁时效,亦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审法院认为,邵某某在防汛期间脱岗受到免职处理后,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长期离岗,应当认定其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东西湖渔场停发其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且邵某某的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对邵某某要求东西湖渔场补发其自1997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的工资以及享受内退职工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邵某某被免职后,东西湖渔场是否安排邵某某工作的问题。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1、邵某某提出其于1996年被免去副场长职务后仍在该场工作,后又陈述因东西湖渔场在其被免职后没有安排其工作故没有上班,前后陈述相矛盾;2、东西湖渔场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四份谈话笔录以及《关于邵某某信访问题的座谈记录》证明了东西湖渔场在邵某某被免职后安排邵某某到西湖工作的事实。综上,可以认定东西湖渔场在邵某某被免职后安排了邵某某工作的事实。二、关于东西湖渔场应否向邵某某补发内退工资的问题。因阳新县水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各渔场的职工不作退出二线休息安排,且邵某某被免职后不服从东西湖渔场的安排长期离岗外出打工,既而长期未向东西湖渔场提供劳动,故邵某某要求东西湖渔场向其补发内退工资的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云峰 审 判 员 曹晓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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