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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河北路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邵某某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路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国市郑章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河北路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邵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凤玲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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