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乃文,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火浩晴,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坤,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邵乃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乃文、火浩晴诉被告上海太江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乃文、火浩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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