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
法定代理人:邵振宗。
被告廊坊爱德堡医院(原廊坊红十字骨伤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职务院长。
住所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325号。
委托代理人王炳元,该院副院长。
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玉沛,职务院长。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府园1号。
委托代理人张珊,北京市本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法定代表人乔杰,职务院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委托代理人纪磊、张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廊坊爱德堡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疗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英杰 审 判 员 钳玉甫 代理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张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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