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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邵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杨光

原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02020-0。
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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