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张某某之夫。被告: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原告之子。被告:邴红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原告之长女。被告:邴洪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原告之次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系邴洪梅之夫。
邴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张某某住院费及借款30000元。2、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二原告的生活费、护理费每人每年12000元,此后的医疗费等实际发生后按政策不能报销的部分由三被告平均分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三被告是原告的子女。原告邴某某前些年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张某某患严重的心脏病,2017年住院两次,除去“农合”报销还欠债30000余元,今后每年需支付医疗费20000元。二原告因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为此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邴某某辩称,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邴洪梅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债务不予认可,同意依法承担赡养义务。邴红丽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债务不予认可。原告张某某第一次住院支付医疗费12000元,报销了3000多元,第二次住院支付医疗费19000元,报销了7000多元,这是我取出我父亲存款12000多元支付的。2018年1月份又以我母亲的名义存入开河农村信用社6000元,二原告还有一张存款支票,不知道数额多少。同意依法承担赡养义务。本案原告邴某某、张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南宫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处方笺、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及原告张某某两次住院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18205.8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要求三被告平均分担其2017年到2018年在南宫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18205.8元、每年平均支付张某某生活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按照国家政策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三被告均无异议,但邴洪梅称负有债务,无钱支付,邴红丽称无钱支付。原告邴某某要求三被告每年平均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按照国家政策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三被告均无异议,但邴洪梅称负有债务,无钱支付,邴红丽称无钱支付。
原告邴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邴某某、邴红丽、邴洪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邴某某及其与原告张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被告邴某某、邴红丽、邴洪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准则,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用的权利。对于被告承认的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原告邴某某、张某某年老体弱,无劳动收入来源,作为两原告的婚生子女,被告邴某某、邴洪梅、邴红丽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二原告要求三被告平均承担张某某因住院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18205.8元、二原告每人每年的生活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及今后产生的按照国家政策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邴某某、邴洪梅、邴红丽各支付原告张某某住院期间个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6068.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邴某某、邴洪梅、邴红丽每年各给付原告张某某生活费、护理费共计40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在每年的每个季度末各支付10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邴某某、邴洪梅、邴红丽每年各给付原告邴某某生活费、护理费共计4000元,具体给付方式为在每年的每个季度末各支付100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邴某某、张某某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政策不能报销的部分,由被告邴某某、邴洪梅、邴红丽平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三被告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保仲
书记员: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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