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凤云
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
符文杰
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立广
孙笑非
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
陈瑞安
原告邱凤云,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文杰(原告丈夫),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
被告孙笑非,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安,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邱凤云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孙笑非、陈瑞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凤云及委托代理人符文杰、刘志彬,被告华联公司委托代理杨立广,被告孙笑非、陈瑞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被告华联公司没有开发建设,截止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以被告孙笑非与华联公司之间的原房屋买卖协议及原告与被告华联公司之间后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均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被告孙笑非作为收取原告购房款的一方,应负返还原告购房款的义务。对于孙笑非将购房款返还给原告后,其与被告华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案处理。如被告陈瑞安代孙笑非收取的购房款未能交付孙笑非,则孙笑非可以就该款向陈瑞安主张给付,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另外,原告在被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购买房屋,自身具有过错,所以原告要求给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笑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9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邱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00元,由被告孙笑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被告华联公司没有开发建设,截止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以被告孙笑非与华联公司之间的原房屋买卖协议及原告与被告华联公司之间后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均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被告孙笑非作为收取原告购房款的一方,应负返还原告购房款的义务。对于孙笑非将购房款返还给原告后,其与被告华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案处理。如被告陈瑞安代孙笑非收取的购房款未能交付孙笑非,则孙笑非可以就该款向陈瑞安主张给付,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另外,原告在被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购买房屋,自身具有过错,所以原告要求给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笑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9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邱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00元,由被告孙笑非负担。
审判长:高舒展
审判员:施长顶
审判员:王兰英
书记员:马丽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