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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闵某与中国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
闵某
吕景洪(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
邱振平
中国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李滨(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邱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
原告闵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份证号码:×××),学生,住依兰县。
上述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吕景洪,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邱振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依兰县禾润玫瑰园小区C区1号楼6单元302室。
被告中国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
负责人李立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滨,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闵某诉被告中国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风华

书记员: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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