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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美洲诉安陆市汽运输公司、第三人万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美洲。
委托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王基章,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启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万红。
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美洲诉被告安陆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三人万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美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美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美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邱美洲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华 审 判 员  易秋霞 人民陪审员  彭亚萍

书记员:曾安华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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