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
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陈某
杨冬林
陈鹏飞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张超(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陈鹏飞。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冬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咸宁公司)。
负责人曾凡胜,平安财保咸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陈鹏飞、平安财险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长:廖玉华
书记员:钱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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