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
张寒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邱某某
梁秀某
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曾用名邱子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委托代理人:张寒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系邱某某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殷正升(代理权限:代为进行和解),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邱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苏良(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邱某某、梁秀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寒梅、殷正升,被上诉人邱某某、梁秀某的委托代理人苏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实收1684元,退还邱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实收1684元,退还邱某某。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张欢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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