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十六中学校教学楼一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李宏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奇,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理赔职员。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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