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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彭江,男,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林市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郭双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男,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伦,该公司经理。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密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江,被告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证据一,原告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及证明的问题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17日15时许,张洪军驾驶黑C58042号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二运公司),沿海林市长汀镇古塔村通乡公路由北向南横过海长公路过程中,与沿海长公路由西向东由张云泉驾驶的蒙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内乘客原告贾俊芳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洪军、张云泉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邱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邱某某被送往海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损伤,头部血肿,住院治疗12天,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10天。原告于2015年11月29日好转出院。
原告邱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由被告二运公司支付医疗费5,494.42元。
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系被告二运公司经营的线路班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座)4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15日0时至2016年1月15日24时止。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乘坐被告二运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二运公司有义务将原告邱某某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途中造成原告邱某某的人身损害,原告邱某某要求被告二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理由充分。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原告邱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赔偿不足部分或不予赔偿部分,由被告二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邱某某的各项损失计算方式为:医疗费5,49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652.88元、交通费36元,合计7,683.30元。
综上,原告邱某某损失7,683.30元,扣除被告二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5,494.42元,原告邱某某的实际损失为2,188.8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40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邱某某损失2,188.8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40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二运公司支付的医疗费5,494.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邱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49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652.88元、交通费36元,合计7,683.30元。扣除被告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医疗费5,494.42元,原告邱某某的实际损失为2,188.88元;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40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邱某某2,188.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40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海林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494.42元。
上述两项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
如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密成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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