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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苇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苇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苇玉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苇玉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某某撤回对被告苇玉某的起诉。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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