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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上海富合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合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林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海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59幢4单元3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闵行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邱某诉被告上海富合粘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海兰、黄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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