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合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林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海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59幢4单元3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闵行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邱某诉被告上海富合粘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海兰、黄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件审理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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