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0日,汉族,荆门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29日,汉族,沙洋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张某,女,生于1977年5月23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邱某与被告曾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 周曲曲
书记员:柳艾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