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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曾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男,生于1987年12月10日,汉族,荆门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29日,汉族,沙洋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张某,女,生于1977年5月23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邱某与被告曾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审判员  周曲曲

书记员:柳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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