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
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邱某某
王某某
占志健(湖北黄某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
黄某市中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陈绍明
杨春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武汉路298号。
负责人:周志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占志健,黄某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市中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城花湖开区鄂东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徐诚诚,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绍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林。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黄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某某、王某某、黄某市中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中天汽运公司)、杨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志伸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缪冬琴、齐志刚组成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黄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重阳,被上诉人邱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占志健,被上诉人黄某中天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绍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春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5年11月19日19时58分,邱昌和驾驶被告黄某中天汽运公司所有的鄂B×××××轻自卸货车行驶至花湖镇华山村路段时,邱昌和下车,该车自坡路向下自行滑行,邱昌和追赶该车时被车门及路边路灯杆挤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鄂B×××××车的实际所有人系被告杨春林,被告黄某中天汽运公司系该车的挂靠车主。该车于2015年11月18日在被告平安财保黄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商业三责险的保额50万元,并购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证明,死者邱昌和驾车停靠,并下车后发现车辆自行滑行,在追赶车辆时被车门及路边路灯杆挤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证据证明死者邱昌和在事发时是离开车辆的,因车辆自行滑行去追赶的过程中被车门及路灯杆挤压受伤,虽然死者在事发当时与车辆有接触,但不能证明死者邱昌和已上至车辆,结合其尸检报告的鉴定意见,死者邱昌和系生前因心脏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即从其受伤部位亦证明死者邱昌和未完全上至车辆,应当认定死者邱昌和下车离开后再行追赶车辆应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死者邱昌和生前虽居住在本市花湖镇华山村,该区域已被纳入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且死者生前长期从事交通运输业,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务工,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案二被上诉人年事已高,且无固定收入,应属法律规定的抚养对象。本案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一审酌情认定的50000元精神抚慰金恰当,办理丧葬事宜必须存在一定开支和费用,一审酌定4000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平安财保黄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9元,由上诉人平安财保黄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证明,死者邱昌和驾车停靠,并下车后发现车辆自行滑行,在追赶车辆时被车门及路边路灯杆挤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证据证明死者邱昌和在事发时是离开车辆的,因车辆自行滑行去追赶的过程中被车门及路灯杆挤压受伤,虽然死者在事发当时与车辆有接触,但不能证明死者邱昌和已上至车辆,结合其尸检报告的鉴定意见,死者邱昌和系生前因心脏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即从其受伤部位亦证明死者邱昌和未完全上至车辆,应当认定死者邱昌和下车离开后再行追赶车辆应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死者邱昌和生前虽居住在本市花湖镇华山村,该区域已被纳入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且死者生前长期从事交通运输业,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务工,故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案二被上诉人年事已高,且无固定收入,应属法律规定的抚养对象。本案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一审酌情认定的50000元精神抚慰金恰当,办理丧葬事宜必须存在一定开支和费用,一审酌定4000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平安财保黄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9元,由上诉人平安财保黄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志伸
审判员:齐志刚
审判员:缪冬琴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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