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XXX号。
负责人:宋一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正兵,男,198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张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诉被告邱正兵、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4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邱正兵、张某价值人民币301,152.1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蔚青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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