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峰,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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