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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诉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
段彦军(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
郑某

原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段彦军,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原告邱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胡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彦军,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给付被告郑某彩礼的行为是基于原告邱某与被告郑某确立恋爱关系而为之,即附带有订立婚约的前提条件。虽然原告与被告发生了性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性行为系自愿行为,被告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婚约,被告郑某应当将彩礼返还给原告,故本院对原告邱某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发生了婚前性关系,且原告先提出分手,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给被告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本着公平原则,原告邱某应对被告郑某给予一定补偿。被告郑某要求原告邱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被告郑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邱某彩礼款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邱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给付被告郑某彩礼的行为是基于原告邱某与被告郑某确立恋爱关系而为之,即附带有订立婚约的前提条件。虽然原告与被告发生了性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性行为系自愿行为,被告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婚约,被告郑某应当将彩礼返还给原告,故本院对原告邱某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彩礼的主张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发生了婚前性关系,且原告先提出分手,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给被告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本着公平原则,原告邱某应对被告郑某给予一定补偿。被告郑某要求原告邱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被告郑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邱某彩礼款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邱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王胡一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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