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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邱某某
刘某甲
刘某乙
田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之一
原告邱某某,男。
被告刘某甲,女。
被告刘某乙,男。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田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永涛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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