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
刘某甲
刘某乙
田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之一
原告邱某某,男。
被告刘某甲,女。
被告刘某乙,男。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田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永涛
书记员:范炯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