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邱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书记员:闫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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