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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通城县社会劳动养老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城县社会劳动养老保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甫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望民与被告通城县社会劳动养老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陈左孟 人民陪审员  曾世希

书记员: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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